基本案情:2026年5月11日10时许,仙桃市公安局沔城派出所排查发现,王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许可证核准经营地址为沔城镇九贺门街99号、核定储量190箱/190kg。当事人擅自变更存放地点,在沔城回族镇江北社区废弃房屋内违规存放烟花爆竹439件,超核准储量131%,且未取得变更许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处理结果:当事人王某超许可范围、超核定储量存放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依据《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仙桃市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作出罚款4700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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