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已满一个月。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
在笔者看来,这一条的核心在于“可以”二字。它不是强制要求,而是赋予地方选择权。有的地方仍在沿用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执法模式,尚未建立独立工作机制。
观望的顾虑不难理解。有执法人员反映,个别地方担心基层办案质量跟不上,省级案卷评查被扣分,影响全市排名,不敢真正赋权。
但“可以”不是“可以不办”。法典把选择权交给地方,地方就有责任作出选择。赋权不只是把权力放下去,更要把制度配套起来。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落地动作,值得关注。
8月28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依据法典第五十三条,确认8县市分局在各自辖区内以自己名义独立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并独立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责任。公告没有模糊空间,8个分局逐一列明,权责清清楚楚。
紧接着,恩施州生态环境局联合联合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印发《关于明确恩施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从执法主体、案件移送、行政复议诉讼、执法监督等环节系统规范,州县两级权限边界、行刑衔接移送程序、复议诉讼管辖层级逐项明确。
两件事合在一起,逻辑很清楚:公告解决“谁来干”,5部门文件解决“怎么管”和“怎么监督”。赋权不是放权了事,而是赋权有据、行权有轨、督权有力。
恩施州的做法说明一个问题: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基层执法主体资格不是自动获得的,而是需要地方主动作为。“可以”赋予的是选择权,选择之后,还有大量配套工作要跟进。恩施州县两级联动、5部门协同,把选择权变成了执行力,把法律条文变成了操作规范。
法典施行只是起点。从“纸面赋权”到“执法落地”,各地还有一段路要走。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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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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