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以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发力,切实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消除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查办的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三穗县某小龙虾店涉嫌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使用虚假的经营资质证书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9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三穗县某龙虾店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使用虚假的经营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虚假的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警告、没收生产工具、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三穗县某猪脚饭店对其经营的需配送的食品未使用封签或一次性封口包装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9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需配送的外卖食品未使用食品封签或一次性封口包装,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当场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2026年6月22日接市民投诉举报当事人外卖未使用封签,经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当事人销售需配送的外卖食品未使用食品封签或一次性封口包装的行为属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需配送的外卖食品未使用食品封签或一次性封口包装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三穗县某蛋糕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1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三穗县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过期的食品原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引以为戒,自觉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上述问题或其他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拨打0855-4523315、12315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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