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顶雨棚砸坏车,该找谁赔?厦门法院以案说法

时间:2026-09-09 11:27:18 来源:东南网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8760

东南网8月28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 通讯员 厦法宣)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心存侥幸,将车辆违规停放在消防通道,殊不知此举暗藏极大安全隐患。近日,厦门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车主违规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遇大风被楼顶坠落雨棚砸损,维修费高达26700元。因各方推诿拒赔,车主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厘清车主、楼栋使用方、物业公司三方过错,明确各自赔偿责任。

事发当日,集美区出现大风天气。市民张女士将轿车停放于楼栋通道处,该区域无规划车位、墙面明确张贴“消防通道禁止停车”标识,但现场仍有车辆违停,张女士随即跟风停放。大风致使楼顶搭建雨棚脱落,砸损车辆前挡风玻璃、后盖等部位。事故发生后,警方未能锁定直接侵权人。张女士为修车支出26700元维修费,在与相关方协商理赔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三方各执一词

庭审中,三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张女士认为,涉案楼栋由某贸易公司承租使用,雨棚由其管理使用,未尽维护义务应担责;物业公司疏于园区管理,应共同担责。

某贸易公司辩称,雨棚为案外人私自搭建,应由第三方承担全部责任。物业公司则辩称,已布设监控、尽到安保义务,事故系张女士违规停车导致,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物业无需担责。

法院依法划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附着物脱落致损,管理人、使用人不能证明无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某贸易公司作为楼顶实际管理人、使用人,未排查、清除楼顶违规搭建雨棚,留下高空坠物隐患,对事故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其主张由案外人担责但未能举证,法院不予采信,需承担80%赔偿责任,后续可向实际责任人另行追偿。

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既未及时处置楼顶违建隐患,也未有效管控消防通道违停乱象,管理流于形式,存在过错,需对贸易公司赔偿部分承担10%补充责任。

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张女士明知该处为消防通道仍侥幸违停,将车辆置于危险区域,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自行承担20%损失,依法减轻侵权方责任。

法官普法提醒

承办法官提示,高空安全隐患不容忽视。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常态化排查楼顶、露台雨棚、钢架、堆放物等易坠落物品,极端天气提前避险。高空坠物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管理方无法自证无过错即需担责,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受害人。物业公司需落实常态化巡检,杜绝“只挂牌、不管理”,切实整治高空隐患与消防通道违停问题。消防通道即是生命通道,市民切勿违规占道停车。违规停放不仅可能被处罚,一旦引发事故,车主需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案判决明确了高空设施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违停车主的责任边界,有效规范园区高空安全与消防管理,引导各方各司其职、守牢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底线。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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