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的情况,比如遭遇情侣分手、交通事故、名誉受损等。是不是只要认为自己的精神受到损害都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会得到支持。近日,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认定的典型案件。
案情回顾
张某与徐某原系朋友。2026年的一天,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争执中,徐某情绪激动,使用贬损性言语对张某进行辱骂,二人友谊彻底破裂。争吵过后,张某精神困扰、情绪低落,认为徐某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于是一纸诉状将徐某起诉至西固区人民法院,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审理中,被告徐某认可与原告张某发生争执,也承认自己在争吵过程中有过激言论,愿意向对方赔礼道歉,但认为双方之间只是普通的口角争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拒绝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徐某是否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不是所有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都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为之设置了明确的门槛,即必须达到“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那么,怎样判断是否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侵权的客体区别考量: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时,死者的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被侵权人身体损害时,一般以构成伤残等级作为主要依据,未构成伤残的根据损伤程度从严掌握。造成被侵权人名誉、隐私受损的,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侵权的手段、场合、传播范围,以及受害人是否出现精神疾病(以医院诊断为准)等综合判断。
此外,婚姻家庭中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如:家暴、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或特定纪念物,如:骨灰、唯一遗物等受损时,也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此案中,被告徐某在争执中使用不当言语贬损原告张某,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但无论是从侵权的手段、场合、还是传播范围判断,双方之间的争吵仅限于私下争执,没有造成其他恶劣影响,且根据现有证据,亦无法证明原告张某因被告徐某的侵权行为出现“严重精神损害”的后果,故张某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编辑:李雯
责编:张静雯
监审:李悠
终审:梁启明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联系电话:010-536819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