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宣传与实际保障范围不符,保险公司构成欺诈

时间:2026-09-19 10:59:38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超级管理员 浏览:18749

电动自行车是人们日常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为防范风险,一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选择投保商业保险。然而,部分保险产品存在宣传内容与实际保障范围不符、不同险种的概念边界模糊等问题。不久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动自行车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管先生购买电动自行车后,通过该品牌绑定的手机APP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代步工具组合保险,支付保险费199元,保障内容涵盖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及电动自行车盗抢保险。

几个月后,管先生驾驶该电动自行车摔倒受伤。交管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管先生无责任。管先生申请理赔遭到拒绝。某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单中附加车上人员责任的赔付情形为“被保险人有责任”,而管先生受伤系无责任的交通意外所致,不符合理赔条件。

“某保险公司在投保页面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保障范围不一致,其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管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判令某保险公司返还保险费及相应利息。

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保险产品的宣传及销售页面,某保险公司使用了包含“骑行受伤—骑行过程中意外受伤怎么办”“车上人员受伤”等图文表述,直观向投保人传递“驾驶人自身意外受伤可获保障”的信息,而实际提供的保障范围中并不包含驾驶人自身遭受意外伤害的相关险种,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无法对驾驶人自身遭受的损害进行赔付。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险人与投保人均应恪守该原则。”承办法官表示,某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不仅应确保产品设计与宣传内容相符,更应在宣传销售过程中,以普通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充分说明产品特征,履行明确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但某保险公司在宣传中主动作出的“骑行受伤”“意外受伤”等描述,与案涉保险的实际保障范围不符,且仅简单展示保险条款,未对保障内容作出清晰解释,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案涉保险合同,判令某保险公司返还管先生保险费并支付利息。

编辑:刘天宇

责编:李艳梅

监审:谢天琳

终审:孙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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